(三)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中,对自己发现的犯罪和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材料,进行接受、审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应遵守的次序和形式。
1.接受立案材料
接受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
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诱。
二是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三是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是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近亲属的安全。
2.审查立案材料
审查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地立案的关键。
对案件材料的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是否有犯罪事实;二是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处理立案材料
处理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材料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的处置决定。这种决定有两种:一是决定立案;二是决定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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