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基础知识精讲辅导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三节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解释】我国通常指的是住满一个纳税年度为标准,也就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解释】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的离境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解释】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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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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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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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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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人
(负全球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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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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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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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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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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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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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规定
在判定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时,把无住所的居民纳税人分成了两类: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居民纳税人和居住超过5年的居民纳税人;把非居民纳税人分两类:居住未超过90天的非居民纳税人和居住90天以上未超过1年的非居民纳税人。
(一)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5年规则":在境内居住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不满5年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
【解释】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存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5年的,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境内、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税法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仅就其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交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90天规则":在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的个人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2.在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但不满1年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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