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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第四章2

发表时间:2012/5/3 10:20: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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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合伙企业

【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P179)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010年)

A.不得用财产权利出资

B.不得以知识产权出资

C.不得采取认缴出资的方式出资

D.可以用劳务出资

【答案】D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P180)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P180)

【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P180)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    )同意。(2010年)

A.所有其他合伙人

B.1/3以上合伙人

C.2/3以上合伙人

D.半数以上合伙人

【答案】A

【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180)

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P180)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1人1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作出决定。

(4)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7.重大事项(P181)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相关链接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链接3】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相关链接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执行的是( )。

A.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D.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权

【答案】B

【解析】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8.合伙人的义务(P181)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解释】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企业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答案】B

【解析】选项B: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合伙协议另行约定。

9.损益分配(P181)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181)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P181)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解释】注意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1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P181)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例题·单选题】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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