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草案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规定的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重整计划草案包括以下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重整计划的表决
(1)表决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2)表决形式。
依照债权分类,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的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根据规定,债权分为以下几种: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
(3)有关表决的特殊规定。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不须设出资人组的,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此外,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破产法第82条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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