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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第三章2

发表时间:2012/5/2 9:05: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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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大纲要求:熟悉)

1.行政处罚的种类(6种)(P50)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解释】其中,"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警告"属于训诫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4种)(P60)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解释】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享有处罚权才可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税务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仅限于上述4种。(例如,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税务机关不享有行政拘留权;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大纲要求:掌握)(P51)

1.法律(6种)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5种)

(1)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2)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而作出具体规定。

3.地方性法规(4种)

(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4.部门规章(2种)

(1)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

【一定数量罚款】(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①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②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③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5.地方规章(2种)

(1)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2)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解释1】行政处罚的"设定"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表1-3-1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拘留)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罚款
警告
其他
法律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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