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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10

发表时间:2014/9/4 10:45: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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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法律》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四)拘留

拘留有以下特点:(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权决定拘留。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2)拘留只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3)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1、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长期限为10日。
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日至4日,加上检察机关批准的7日,最长期限为1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机关批准的7日,最长期限为37日。
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且拘留的案件 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即最长期限为10日。
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即最长期限为14日。

2、拘留适用的条件

关拘留(61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拘留(132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

3、拘留适用的程序

拘留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拘留证,由两名以上公安人员执行。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单位;对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
(1)是一种强制措施,不具有惩罚性;
(2)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3)适用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4)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5)刑事拘留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1)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处罚性;
(2)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3)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法规,具有一般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4)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
(5)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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