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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三篇第一章

发表时间:2010/12/3 10:15: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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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根据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⑥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⑦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①根据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②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③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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