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行开始、执行措施的种类
1.执行开始
执行开始有两种方式:
(1)申请执行
指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在一定期限内要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申请人必须是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人一方。②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到了履行期限,义务人拒绝履行。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④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⑤必须交申请执行费。
(2)移交执行
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承办该案的审判组织将法律文书移交执行组织。由其直接移交执行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医药费的案件。②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③涉及国家、集体重大利益的经济纠纷案件。④人民法院宣告终审判决时,义务人表示拒不执行的案件。
2.执行措施的种类
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手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执行的规定,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3)查封、扣压、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5)强制交付被执行人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10)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11)对无形财产及其他特定权益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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