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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行政许可法律制度(8)

发表时间:2011/8/3 11:00: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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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考点七】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1.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放相应的证明文件。

2.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案例】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在此之前尽管石油、石化行业大幅亏损,也不得自创定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交易。地铁公司、天然气公司、水电公司也是如此。

4.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解释】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责令改正
情况
①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
②市场准入许可未履行普遍服务等义务
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
后果
情况①②应责令限期改正
情况③应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

(二)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1.行政许可撤销和行政许可注销的情形(见下表)

【特别提示】当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许可不得撤销。

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行政许可撤销与行政许可注销(见下表)

(1)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并已开始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许可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撤销与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相对应,该许可有瑕疵,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

(2)注销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特定情况的出现,依法消灭已颁布的行政许可证件之效力的行为。只是手续办理问题,它与颁发许可相对应,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注销属于程序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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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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