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成立的要件类型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前者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行为的内容),后者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即为生效的民事行为。
在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上有下列情形: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是:①将来发生的事实;②不确定的事实;③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④合法的事实。
【例题13】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则:( )
A.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
B.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
C.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
D.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
【答案】D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须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太阳不可能从西边出来,所以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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