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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诉讼参与人
【考点二】刑事诉讼当事人
【解释】当事人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被害人
【解释】甲因积怨将乙打成重伤,导致乙丧失劳动能力,在本案中,乙就是被害人。
被害人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对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
(8)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解释】在法定的自诉案件中,称为自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中称被害人。
(二)自诉人
【解释】自诉人通常是该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案例】高某侵占张某价值1万元的财物,因为侵占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高某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张某就是自诉人。
1.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
(1)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和解;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6)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7)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8)有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2.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
(1)承担举证责任,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如有违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按时出席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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