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刑事诉讼法律制度(3)

发表时间:2011/7/27 14:16: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刑事诉讼参与人

【考点二】刑事诉讼当事人

【解释】当事人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被害人

【解释】甲因积怨将乙打成重伤,导致乙丧失劳动能力,在本案中,乙就是被害人。

被害人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对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

(8)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解释】在法定的自诉案件中,称为自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中称被害人。

(二)自诉人

【解释】自诉人通常是该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案例】高某侵占张某价值1万元的财物,因为侵占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高某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张某就是自诉人。

1.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

(1)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和解;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6)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7)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8)有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2.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

(1)承担举证责任,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如有违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按时出席法庭审判。

相关推荐: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汇总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民事诉讼法汇总

编辑推荐: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 网络课堂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信息免费短信提醒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预订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