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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法律辅导:担保法律制度4

发表时间:2012/5/3 9:26: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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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担保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四、留置权

1.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充分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法原理,留置权的特征之一是(    )。(2007年)

A.留置权的标的物属于债务人的种类物

B.留置权是债的保全的特殊形态

C.留置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D.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依债而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动产

【答案】D

【解析】(1)选项A: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特定;(2)选项B:留置权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形式;(3)选项C: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例题2·多选题】根据担保法理论,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且其成立需要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有(    )。(2009年)

A.动产抵押

B.不动产抵押

C.动产质押

D.权利质押

E.留置

【答案】AB

【解析】(1)"成立需要当事人约定"即约定产生的担保,排除选项E;(2)质押必须转移占有,排除选项CD。

2.不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1)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

(2)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

(3)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

3.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4.留置权的行使

留置权人变价处分财产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五、定金

(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表2-3-1

 
定金
预付款
是否有担保作用
×
是否为单独的合同(从合同)
×
是否有罚则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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