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担保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四、留置权
1.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充分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法原理,留置权的特征之一是( )。(2007年)
A.留置权的标的物属于债务人的种类物
B.留置权是债的保全的特殊形态
C.留置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D.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依债而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动产
【答案】D
【解析】(1)选项A: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特定;(2)选项B:留置权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形式;(3)选项C: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例题2·多选题】根据担保法理论,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且其成立需要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有( )。(2009年)
A.动产抵押
B.不动产抵押
C.动产质押
D.权利质押
E.留置
【答案】AB
【解析】(1)"成立需要当事人约定"即约定产生的担保,排除选项E;(2)质押必须转移占有,排除选项CD。
2.不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1)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
(2)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
(3)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
3.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4.留置权的行使
留置权人变价处分财产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五、定金
(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表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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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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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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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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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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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单独的合同(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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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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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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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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