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行措施
1.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⑴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⑵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执行措施。
(五)执行程序的提起
执行程序可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或由执行机关依职权提起。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人必须具有申请主体资格,必须是行政法律文书指定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
3.必须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据规定,行政诉讼的执行管辖通常由一审法院负责,特定情况下,二审法院也可行使执行管辖权。
4.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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