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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第一节 税务管理体制
注意哪些税由国税局征收,哪些税由地税局征收,尤其注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正常情况下,税务管理程序:
1.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
2.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3.从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办理纳税申报前,办理税种的认定手续。
4.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领购簿》;
6.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纳税人到银行以划账方式缴纳税款;
7.如果发生变更,从依法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若要终止:
8.缴销发票,结清税款;
9.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0.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法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2.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税务登记。
掌握变更登记的时间规定--先工商,后税务,30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一般情况下,先税务,后工商: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特殊情况下,15日: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熟悉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5.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掌握设置账簿的时间规定
类型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熟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电文方式、代理申报。
2.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纳税申报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熟悉延期申报的有关规定,注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预缴税款。
四、熟悉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1.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2.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3.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熟悉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4.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
5.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
五、税款征收
(一)熟悉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5.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
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注意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的区别。
(二)税款征收措施(注意区分税款征收方式和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3.责令缴纳;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6.强制执行措施;7.阻止出境
注意:
(1)在何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
(2)责令缴纳的适用对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时间和具体措施。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
(5)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6)阻止出境的适用对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
(三)掌握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掌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重要)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掌握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
六、熟悉税务检查的基本形式
1.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税务检查。
2.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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