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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精讲(12)

发表时间:2011/7/13 10:44: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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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占有的取得(P117)

1.占有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占有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

【解释1】甲拾得乙抛弃的一块旧手表,甲对该手表的占有属于占有的原始取得。

【解释2】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2)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主要有占有的让与和占有的继承。

2.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

(1)因法律行为取得(如买卖)

(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

(3)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树上果实落入邻人院内)

(4)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如抢夺他人财物)

(5)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解释】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先占属于自主占有、事实行为、原始取得。

三、占有的效力(P117)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合法而有此权利。

2.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

【解释】(1)只要手表戴在甲的手上,首先推定甲对该手表拥有所有权(为自己占有),除非乙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手表是自己的;(2)只要手表戴在甲的手上,首先推定甲是和平、公然占有,不是偷来的、抢来的。

3.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1)基于取得时效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2)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占有物上的其他权利。

4.占有的保护效力

(1)占有保护请求权

①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②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2)自力救济权,包括自力防御和自力取回权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理论,下列关于占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08年)

A.若占有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占有属于善意,法律即推定其占有为恶意占有

B.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法律即推定其合法而有此权利

C.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原占有时的圆满状态

D.以合法手段而为的占有是和平占有

E.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是他主占有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推定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2)选项E: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是“自主占有”。

5.占有人的义务(P118)

(1)无权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无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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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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