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4、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5、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例外,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P91)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选择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复议不服,还可再向法院起诉。
2、选择兼终局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复议前置型(重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相关文章:
更多关注: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报名时间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