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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考点四】行政复议机关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
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解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解释】行政机关并不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如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法律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
3.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特别提示】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范围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
2.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解释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解释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解释】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事机构。
(三)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区别
1.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事机构。
2. 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
3.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案例】某市交通管理分局对王某酒后驾车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王某不服向市交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本案中,市交通管理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而真正处理王某案件的是市交通管理局内部专门设立的处理复议的机构。
【考点五】行政复议管辖
(一)一般管辖
【解释】一般管辖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权限分工。
1.选择管辖
(1)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2.上级管辖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李某从事个体客运,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一直未缴纳税款,某县国税局要求李某限期缴纳税款2000元,并决定罚款1000元,李某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应向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申请复议,因为国税属于垂直领导,而不能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本级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解释】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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