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资料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而且应当公正、合理,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公共利益。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将会导致无效而成为予以撤销的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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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申请有权国家机关宣布或由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它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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