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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三篇第一章

发表时间:2010/12/2 9:48: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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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一、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结果犯

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二)危险犯

危险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三)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也构成犯罪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四)举动犯

举动犯,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之参加行为,再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之煽动行为。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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