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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辅导(21) 行政法律制度第七章

发表时间:2010/10/22 9:29: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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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

考生可以把本节和民事诉讼程序结合起来一起复习。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一般条件

根据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时间条件

(1)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

经复议的一般起诉期限是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是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特殊期限则取决于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起诉期限的起算

①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起算的一般规定。根据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②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诉期限的起算。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③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的起算。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起诉期限迟延的处理

根据规定,行政诉讼中要延长起诉期限应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起诉期限耽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第二,由于法定事由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这种延长应是顺延,而不是重新计算;第三,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外,对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3.起诉的程序条件

(1)复议前置的情况。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

(2)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情况。

在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手段。

在此需要注意以下四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①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②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机关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④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处理。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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