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第八节 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进出境地的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关税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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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
三、关税退还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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