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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十章

发表时间:2010/11/29 15:14: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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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概念

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因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工作和生产,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予一定款项或特定物,立即交付执行,这种制度称为先予执行。

2.先予执行的条件

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行的问题,当然也就无须先予执行。(2)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3)权利人生活困难或生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4)被申请人(义务人)有履行能力。(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先予执行的范围和程序

适用先予执行的范围,指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三类案件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先予执行一般由权利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决定先予执行,必须用裁定书,并立即执行。先予执行的金钱或物品,应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在被告给付的总金额中扣除已经给付的部分。申请人败诉的,对已执行的财物应予返还,并赔偿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这类裁定,只能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不能提起上诉。复议结果,如认为裁定确有错误,予以撤销,应按执行回转的方式,恢复执行前的原状。

【例题8】民事诉讼中,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A.案件属于给付之诉
 
B.案件属于确认之诉

C.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

D.权利人生活困难或生产急需

E.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条件。

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行的问题,当然也就无须先予执行;

(2)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3)权利人生活困难或生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

(4)被申请人(义务人)有履行能力;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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