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有()。
A.本合同无效,约定定金及违约金的条款均无效
B.原告向纱厂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其在订约时不可预见的
C.6万元违约金属于另一合同关系中的问题,原告不得要求被告为其向纱厂支付6万元违约金
D.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定金数额的上限应为4.4万元,超过部分应作为预付款
E.合同未届履行划限,原告无权请求被告实际履行,也不能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12.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诉讼所涉及的程序及时效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本案可以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纱厂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B.本案不得采川简易程序审理
C.本案如果在2008年10月10日起诉,则必然超过诉讼时效
D.本案既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也可以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E.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可以订立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13.原告:某市新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被告:某市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城公司")
第三人:某市银行
1993年7月5日,海城公司与某市银行签订一份合作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建造A大厦,银行负责A大厦后期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亿元左右,海城公司则将其已建成的B大厦抵押给银行。银行利息按现行利率加两个百分点计算,并保证每笔资金使用周期为一年半。银行的合作利润为资金实际投入量的10%。银行负责投入的资金由海城公司到其信贷部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协议签订后,海城公司分9次与银行订立抵押贷款合同,但都未办理登记手续。海城公司前后共贷款1.005亿作为银行的投资。
同年12月10日,海城公司因资金缺乏,将B大厦卖给新业公司,每平方米售价为6580元。1994年3月1日,新业公司依约支付了定金和第一笔购房款8000余万元,并在同年11月底办理了产权登记。同年12月底,因房地产市场疲软,房价下跌至每平方米4000元左右。新业公司认为,海城公司已将B大厦抵押给银行,但在出售时未告知这一情况,构成欺诈。新业公司遂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B大厦买卖合同。银行在被追加为第三人以后,也提出海城公司在转让B大厦时未征得其同意,要求将B大厦拍卖,以所得价款充抵海城公司的借款。
海城公司与某市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
A.合伙关系
B.投资关系
C.抵押贷款关系
D.合伙与抵押贷款关系
E.共同共有关系
14.海城公司与某市银行约定将B大厦抵押给银行时,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此应当认定()。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可撤销
C.抵押合同效力待定
D.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生效
E.抵押合同成立,但抵押权未成立
1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海城公司与新业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于海城公司欺诈新业公司,因此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B.海城公司将B大厦出售给新业公司未征得银行同意,因此海城公司与新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C.海城公司将B大厦出售给新业公司而未事先告知银行,因此海城公司与新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D.海城公司出售B大厦未事先告知银行,因此海城公司与新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待生效合同
E.海城公司与新业公司所签订的B大厦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
相关文章: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