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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掌握)
(一) 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
1、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证据的收集
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况:
(1)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例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 )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有权主动调取。(2006年)
A、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
B、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事项
C、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
D、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
E、涉及中止诉讼、终结诉讼事项
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证据的收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主动调取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所以选项BCE符合法律规定。选项AD属于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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