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证据
6.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搜集证据。
7.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相应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的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5.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7.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8.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0.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送达
上述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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