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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有很多相同特点,考生可以把两章的内容结合起来复习。本章在第一编行政法律制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历年的试题中各种题型都有出现,在2010年考试中,本章属于相对低分值章节,2011年指定教材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考试中,预计将会加大对本章的考核力度,考核分值将会有所增加,在税务复议中出现综合分析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分值约为10分。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考点一】行政复议的特征、基本原则
(一)行政复议的特征
【解释1】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
【解释2】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2.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解释】根据规定,依法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都不是行政复议机关。
3.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解释】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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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同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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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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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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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同样是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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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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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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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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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1)主体合法
(2)依据合法
(3)程序合法
2.公正原则
(1)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
(2)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作出准确的定性
(3)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裁量权
3.公开原则
(1)过程公开
(2)依据公开
(3)复议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4.及时原则
(1)受理复议申请应及时
(2)审理复议案件应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
【解释】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依法定程序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及时
(4)相对人不履行复议决定时,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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