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废止。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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