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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司设立 税收相关法律公司法律制度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15 14:03: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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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设立(略)

三、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规则及手续
1.转让规则
(1)股东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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