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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土地增值税7

发表时间:2011/12/22 11:01: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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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例题】仍以上例数字,房地产开发费用总扣除限额为80万元,即(200+600)×10%,超限额部分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中还须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第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小结:

能认定利息的:利息+(1+2)×5%以内

(2)不能认定利息的:(1+2)×10%以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营业税:销售收入×5%

(2)城建税:营业税×(7、5、1%)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4)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扣,其他企业扣除0.5‰):销售收入×0.5‰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印花税不再单独扣除。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由于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之中,故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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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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