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代表人
在共同诉讼中,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一诉讼形式即称为代表人诉讼。代表参加诉讼的人称诉讼代表人。人民法院对此所作出的判决,对包括代表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均发生效力。
诉讼代表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另一类是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产生后,即由其代表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全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视同全体当事人的行为,对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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