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这类发票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伪造,是指没有印制权的单位或个人印制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擅自制造,是指发票印制的指定企业,超出税务机关批准的范围私自印制上述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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