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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三篇第二章

发表时间:2010/12/8 11:00: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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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受理、审查;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

1.对提起公诉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审理前的准备

根据了刑事诉讼法少第一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5)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3.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其程序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出示、核实证据。

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如果被告人最后陈述时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翻供的,应当重新恢复法庭调查。

合议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作出后,宣判的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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