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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表决权 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

发表时间:2010/11/23 14:52: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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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决权。
依是否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类。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有赞成或否认权利的债权人,包括依法申报债权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能就担保物受足额清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以及其他可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债权人。上述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时,其债权额必须确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但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除外。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指那些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发表意见,但对债权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没有决定权的债权人,包括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
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虽享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只能就未受清偿的数额享有表决权。
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债权人会议研究的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只能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4)决议及其撤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5)裁定及复议。
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不能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仍不能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有关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有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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