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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精讲(17)

发表时间:2011/7/14 10:46: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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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

七、合同的主要种类(一)买卖合同(P132~134)5.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解释】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和孳息均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6.检验期间(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该设备运回后,甲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3年,该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该设备关键部位存在隐蔽瑕疵。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质量不合格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B.乙公司在2年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存在瑕疵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C.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故乙公司应承担责任D.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间,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答案】C7.多交标的物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8.特别解除规则(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例题·单选题】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2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8万元价款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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