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
1.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招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竞争缔约交易方式。通常有招标、投标和定标三个环节。
招标是当事人一方向数个相对人公开表示缔约愿望,发出要约邀请。
投标是受招标人许可的人以接受标书为条件向招标人发出缔约意思表示,投标为要约。
定标也称决标,是招标人对所有投标进行评估,选择最优投标人承诺与之缔约。定标是对投标完全接受,定标即为承诺。
2.交叉要约
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相同内容的要约。
一般认为,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但交叉要约能够成立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且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了对方为前提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凡交叉要约, 合同就告成立。
3.拍卖
拍卖程序通常要经过公告及拍品展示、竞买、卖定等程序。拍卖公告属要约邀请,应买人所作应买的意思表示属要约,在其他应买人报出更高价前维持其拘束力,应买一旦作出不得撤销,拍卖人落褪即 同意与最后报价人成交,意思表示是承诺。
4.其他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合同的内容包括为:(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 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形式,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免责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 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 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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