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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精讲(15)

发表时间:2011/7/13 11:26: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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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三)不可抗力(P131)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P132)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五)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P132)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七、合同的主要种类

(一)买卖合同(P132~134)

1.交付时间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所有权保留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    )。(2006年)

A.当事人不得作出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约定

B.当事人可以约定不支付价款的行为属于侵权

C.不支付价款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答案】D

【解析】(1)选项A: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条款”);(2)选项BC:合同当事人不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而不是侵权,也不导致民事行为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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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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