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被害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直接遭受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能以不同的身份参加诉讼:在法定的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以自诉人身份提起刑事诉讼,称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称为被害人。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包括其他。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诸多诉讼权利。(简单了解,略)
(二)自诉人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自诉人通常是该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
1.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简单了解,略)
2.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
(1)承担举证责任,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如有违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按时出席法庭审判。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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