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1)税法的生效
(2)税法的失效
(二)税法的解释
特点:
(1)专属性 :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1)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2)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3)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四、税法的作用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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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了解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种学说及含义: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二)特点--4点(掌握)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一)征税主体: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海关。
1.税务机关职权
2.税务机关职责
(二)纳税主体: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人权利
2.纳税人义务
(三)其它税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注意多选题)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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