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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重点知识(2)

发表时间:2011/11/11 11:27: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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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1)税法的生效

(2)税法的失效

(二)税法的解释

特点:

(1)专属性 :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1)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2)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3)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四、税法的作用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了解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种学说及含义: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二)特点--4点(掌握)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一)征税主体: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海关。

1.税务机关职权

2.税务机关职责

(二)纳税主体: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人权利

2.纳税人义务

(三)其它税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注意多选题)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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