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基础强化阶段,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的一系列基础练习题,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三、简答题(共6题,共计30分)
(一)
2011年初,李某开了一家快餐店,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每月按时申报纳税。由于月月亏损,李某于2011年8月将店铺转给了一位朋友。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转借给那位朋友。2011年10月10日,主管地税机关突然找到李某,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李某在3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李某在3日内仍未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同时又以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为由,处以2000元的罚款。
要求:判断李某的行为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并简述理由。
【答案】
1.李某的行为是错误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李某将快餐店转让给他人属于应变更税务登记证的事项,李某应该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中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由于李某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所以他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李某“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的处罚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3.地税机关对李某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作出的处罚是不合理的。因为李某已经将快餐店转让给他人,则快餐店的合法经营者不再是李某,这项业务中李某的行为属于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行为,不属于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所以地税机关按“将税务登记证转借他人使用”的行为对李某作出处罚是错误的。
(二)
A厂为北京市大型机器设备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筑业安装资质。2011年8月与天津市B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注明:A厂向B公司销售其自产机器设备二台并负责安装,设备价款100万元、安装费5万元,预收定金21万元;另外A厂还为B公司安装B公司自行购置唐山市D厂的机器设备五台,安装费15万元,预收定金3万元。同时,A厂为保证安装速度和质量,将设备的线路安装和油漆工程分包给廊坊市C施工队,签订协议约定:费用4万元,预付定金0.8万元。A、B、C分别是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A厂原收取的B公司定金转作设备价款和安装费;A厂原预付给C施工队定金也抵顶应付的安装款,上述工程均于当月完工并结清剩余款项。
要求:
1.A厂应如何确定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纳税税额。
2.A厂应如何确定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发生地点。
【答案】
1.①A厂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根据税法规定,对于销售的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所以A厂与B公司签订的销售机器设备二台并负责安装的合同,应该是对于100万元的设备计算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应纳税额:100/(1+17%)×17%=14.53(万元)。②对于安装费用5万元计算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营业税应纳税额:5×3%=0.15(万元)。③A厂为B公司安装B公司自行购置的机器设备5台,属于单纯的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由于设备价款没有并入安装产值中,所以仅对于安装劳务计算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又由于A厂将部分劳务分包给C施工队,对于分包费用可以在A厂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所以,A厂应该按照扣除分包给C施工给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15-4)×3%=0.33(万元)。
2.①A厂销售自产货物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应该以发出货物的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则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②A厂销售自产货物的纳税地点在其机构所在地,即北京市。③从事建筑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④从事建筑业的纳税地点在建筑劳务的发生地,即天津市。
(三)
某市机械厂(系内资企业一般纳税人)现有闲置的一台设备(系增值税转型前购入)和一幢自建房屋(不考虑“建筑业”营业税)。该台设备帐面原值为2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100万元,经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120万元;该幢房屋帐面原值为11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50万元,经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120万元。机械厂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约定决定以设备或房屋投资组成联营企业,第一种方式:以设备作为投资,房屋由联营企业购进;第二种方式:以房屋作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购进。无论投资还是购进行为均以评估价值计算。假定市机械厂当年盈利,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试比较市机械厂采用上述两种不同方式相关税种的税负差异。(本题不考虑土地增值税)
【答案】
第一种方式:以设备作为投资,房屋由联营企业购进;
1.设备作为投资,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120÷(1+4%)×4%×50%=2.31(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31×(1+7%+3%)=0.231(万元)
投资合同不涉及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0-2.31-0.231-(200-100)=17.459(万元)
2.房屋转让过程中应纳各项税费:
营业税:120×5%=6(万元)
城建税:6×7%=0.42(万元)
教育费附加:6×3%=0.18(万元)
印花税:120×0.5‰=0.06(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0-(110-50)-6-0.42-0.18-0.06=53.34(万元)
第二种方式:以房屋作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购进。
1.设备作为销售行为:
增值税=120÷(1+4%)×4%×50%=2.31(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31×(1+7%+3%)=0.231(万元)
投资合同不涉及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0-2.31-0.231-(200-100)=17.459(万元)
2.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以房产进行投资,不缴纳营业税。
印花税:120×0.5‰=0.06(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0-(110-50)-0.06=59.94(万元)
比较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总共缴纳的税款=2.31+0.231+6+0.18+0.42+0.06+(53.34+17.459)×25%=26.90(万元)
第二种方式总共缴纳的税款=2.31+0.231+0.06+(17.459+59.94)×25%=21.95(万元)
通过比较第二种方式(以房屋作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购进)税负低,可少缴税款。
相关文章:
更多关注:注册税务师考试成绩查询 考试培训 考试教材 报考条件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