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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二章精讲(5)

发表时间:2011/7/20 11:23: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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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一)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4项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红十字事业

2.农村义务教育

3.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4.个人对汶川、玉树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

【例题·多选题】依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

A.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B.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新建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D.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E.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生产企业的捐赠

[答疑编号1752020306]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内容:11个税目计算(分类分项计算方法)、15项特殊问题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减除费用由1 600元调整为2 000元。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2 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 000元

(二)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月扣除4 800元

1.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

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了解)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了解)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 000或4 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具体分二种情况处理:全额、部分(定额、定率)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付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①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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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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