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概述
(一)专用发票的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由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地市税务机关监督检查。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考点是专用发票的限额管理和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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