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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21) 2011年注税税法二第二章辅导

发表时间:2010/8/24 11:03: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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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扣除捐赠款的计税方法

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般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全额扣除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具体请参考前文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二) 境外所得的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要 点

内 容

1.扣除方法

限额扣除

2.限额计算方法

分国又分项,即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我国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限额抵扣方法

纳税人在境外某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扣除限额,应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4.境外已纳税款抵扣凭证

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5.居民纳税人境内境外所得

分别扣减费用、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例题】(2008):中国居民王女士2007年在国内外提供劳务和完税情况如下:在国内设计甲项目,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A国和B国设计项目,各取得设计费80000元,在A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在B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2007年王女士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4800

B.5200

C.8800

D.9800

【答案】C=30000×(1-20%)×30%-2000+80000×(1-20%)×40%-7000-15000

【例题】(2009):2008年中国公民黄某在境外某国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按该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500元;取得偶然所得10000元,按该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3000元。回国后,黄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50

B.100

C.1000

D.110

【答案】B

(三)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先分、后扣、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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