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12项规定)
1、代购货物行为具备什么条件不征增值税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 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3、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例题】(2006、2008):下列表述中,符合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的是( )。
A.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凡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均应计缴增值税
B.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C.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D.汽车修配厂修理本厂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汽车,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案】C
4、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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