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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税法一》预习资料70

发表时间:2013/12/18 15:30: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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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将于2014年6月14、15日进行,为帮助考生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的一系列资料,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特点

(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二)具有受益税性质(是资源有偿分配)

(三)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四)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熟悉)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三、征税范围

矿产品:

(一)原油

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

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

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七)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岩金矿的征税规定:

(一)伴生矿(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不(单独)征

(二)伴采矿——征

(三)伴选矿(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不征

(四)岩金矿

四、资源税的税额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税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商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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