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一、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1、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涵义
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2、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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