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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精讲(3)

发表时间:2011/7/12 10:54: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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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107)

1.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例题·单选题】关于"一物一权"原则,正确的说法是(    )。(2006年)

A.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

B.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担保物权

C.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

D.一件共有物上只有一项所有权

【答案】D

【解析】(1)选项A:一物之上可以既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又存在地役权,或者既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存在地役权;(2)选项B:一物可以先抵押,后质押,也可以先质押而后又被留置;(3)选项C:一物之上可以既存在所有权,又存在用益物权,或者既存在所有权,又存在担保物权等;(4)选项D:共有物上成立的是一个所有权,只是该所有权由多人共享。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例题·多选题】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    )由法律直接规定。(2007年)

A.内容

B.种类

C.抛弃

D.争议解决方式

E.救济请求权的提出

【答案】AB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

四、物权的分类(P107)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即所有权)

(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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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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