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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抵消权 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

发表时间:2010/11/23 14:57: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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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消权
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者条件,均可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破产抵消权并不要求双方债权债务的标的种类相同,不同种类的债权债务也可以进行抵消,但这以破产程序中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都通过债权申报转化为用金钱代表的债权债务为前提。
抵消权的行使应符合一定条件:①破产债权人用于抵消的债权债务均须成立于破产受理之前,债权应经过申报确认;②抵消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消;③抵消权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之前行使,以免延误破产程序进行;④附条件的债权进行破产抵消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除外。

【例题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出卖人应当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B.出卖人应按其货物价格向债务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D.出卖人应按其货物价格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对已经发运的标的物的处理。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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