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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销售额确定
1.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
价外收入:指价格之外向购买方收取,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例如: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消费税税金。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
销售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款不应包含在销售货物的价款之中。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3.核定销售额。
4.特殊销售--五种情况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税法规定: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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