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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资料53

发表时间:2014/4/2 14:35: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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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正在备考中,为帮助广大考生复习,小编特搜集整理了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各位考生注册税务师考试有所帮助!

四、纳税评估(了解,一直未考)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六)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七)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了解)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熟悉)

1.查账征收:针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针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

6.代收代缴: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如消费税中的受托加工行为)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如车船税、车购税)

【例题?单选题】(2000年)税务机关对小型个体工商户税款征收的基本方法是(  )。

A.代扣代缴

B.定期定额

C.查定征收

D.查账征收

【答案】B

(三)税款征收措施(掌握,注意不同于税款征收方式)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重点掌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重点):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3.责令缴纳(重点)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注意程序,要按程序执法。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重点)

税务机关有根据(注意,不是有证据,在实践中有根据一般是指符合逻辑的判断)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提示:此措施可以有效防范税款流失。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重中之重)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例题1?单选题】当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下列资产中,不能纳入税收保全范围的是(  )。(2003年)

A.被执行人拥有的唯一一辆机动车

B.被执行人自有的金银首饰

C.被执行人新购入的价值4000元家具

D.被执行人名下的别墅

【答案】C

【例题2?简答题】某市地税局某分局(以下简称地税分局)于2012年7月份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辖区内纳税户经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后,发现某一娱乐业KTV纳税户的月定额税款明显偏低,决定对该业户定额税款从8月份起进行调整定额。地方税务分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该纳税户原月定额营业税等地方税费5000元调整为8000元,并于7月20日向该纳税户下达了调整定额通知书,告知其从8月1日起执行新定额。该纳税户认为定额太高,自己获利将减少,而对此次定额调整不满,并在同行业户中说7月底前欲将此店迁往他县经营,同时准备7月份应缴的地方税费也不缴了。地税分局得知这一消息后,于7月21日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月25日前将7月份应缴的营业税等地方税费缴纳入库。7月22日,地税分局发现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当日擅自扣押了该纳税户一辆价值50000元的新货车。该纳税户对地税分局所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是向市地税局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税收保全措施,退回所扣货车。市地税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经复议认定,地税分局的执法程序不合法,决定予以撤销地税分局的税收保全措施,并责令地税分局将所扣货车退回给纳税户。

【分析】(1)该地税分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扣押货车之前)未责令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2)同时该地税分局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擅自做出,超越了法定权限;(3)同时扣押的新货车的价值远远超过了纳税户的应纳税费数额。

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重中之重)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同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提示:保全措施并不是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前置程序,实践中,有可能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然后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有可能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阻止出境(熟悉)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例题?多选题】税款征收方式有(  )。(2000年)

A.查验征收

B.定期定额征收

C.代收代缴

D.责令缴纳

【答案】ABC

【解析】分清税款征收方式和税款征收措施。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

税款征收措施包括: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关联企业纳税调整、责令缴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掌握)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案例1】A公司欠税500万,欠B银行借款500万,A公司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一处厂房(未提供担保),价值800万。这时,厂房拍卖的800万,税务机关优先受偿500万,其余300万由B银行受偿。

【案例2】A公司2010年以价值800万的厂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500万,2011年欠税500万,2011年末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支付欠款及税款。这种情况,银行优先受偿500万,税务机关只能收回300万税款。

【案例3】A公司2010年末已欠税500万,2011年初以价值800万的厂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500万,2011年末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所欠借款。这种情况,由于厂房抵押时已欠税在先,厂房拍卖价款800万,税务机关应优先受偿500万,银行只能收回300万。

2.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4.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掌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例题1·单选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情况的税收规定,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 )。(2002年)

A.共同责任

B.民事责任

C.连带责任

D.刑事责任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  )。(2005年)

A.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B.合并前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C.合并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D.合并前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例题3·单选题】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其中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在( )万元以上。(2007年)

A.3

B.5

C.10

D.15

【答案】B

【例题4·单选题】下列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作出的行为中,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有(  )。(2007年)

A.在报纸上定期公告其欠税情况

B.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办税人员出境

C.不允许其领购发票D.应抵押贷款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供其有关的欠税情况

E.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税务机关名义代其行使债权抵缴税款

【答案】ADE

【例题5·单选题】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照行使(  )、撤销权。(2008年)

A.处理权

B.留置权

C.处分权

D.代位权

【答案】D

【例题6·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商场采用新设丙公司的方式进行合并重组,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乙商场未缴清的税款,应(  )。(2010年)

A.由丙公司继续履行,甲公司股东和乙商场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B.由乙商场股东继续履行,甲公司股东和丙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由丙公司继续履行,乙商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由乙商场股东继续履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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