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电行业增值税规定
1、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
(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
(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
2、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关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
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以下政策:
(1)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2)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考点是核电行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规定,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四、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政策规定
1、征税范围
油气田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其中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
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抵扣规定(与一般企业增值税抵扣相同)
3、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有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的机关缴纳。
4、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预征率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中抵减。
5、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货物及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6、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率为17%
考点是油田企业征税范围规定,以及提供生产性劳务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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